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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獎助學金

校內獎助學金 校內獎助學金 校內獎助學金

境外生(含外國學生、僑生及港澳生)

《新生入學獎助學金》

入學第一年

50% 學雜費獎助學金

應繳文件:
1. 獎助學金申請表
2. 須提供校長、師長或留臺同學會等推薦信函
3. 入學前歷年成績單
4. 自傳
5. 作品集及其他有利申請之文件
申請時間:
1. 參加本校辦理之單獨招生者,應於報名時一併提出申請。
2. 參加海外招生聯合委員會之招生管道入學者,應於確認入學報到時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。
3. 國內升學管道者,不得同時申請本國生入學獎助學金,應於確認入學報到時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。
注意:受領獎助學金之新生第一學年應完成每學期36小時,上下學期合計72小時之愛校服務。
(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授予正式學位專班之境外生,如需給予獎助學金,其獎助學金及相關愛校服務規定應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實施。)

《在學獎助學金》

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每學期之申請方式請參考獎助學金辦法

110學年度(含02月)以前入學者,依據以下實施要點核發在學獎助學金。
111學年度(含2022.09月)以後入學者:依據以下實施要點核發在學獎助學金

陸 生

申請資格:

  1. 碩、博士班:大陸 985 工程畢業生以本校為第一志願者,奬助全額學雜費。(每年約新台幣 10 萬元)
  2. 學士班:當年度所報考省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(以下簡稱高考文化課),成績高於該省市本科一批分數線 50 分,並以本校為第一志願者,奬助全額學雜費,並核給每月生活津貼新台幣 1 萬元整。(每年約新台幣 22 萬元)
  3. 當年度所報考省分高考文化課成績達該省市本科一批分數線,並以本校為第一志願者,奬助全額學雜費。(每年約新台幣 10 萬元)

奬助期限:

  1. 就讀大學部者至多奬助四年
  2. 就讀碩士班者至多奬助二年
  3. 就讀博士班者至多奬助三年,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,休學期間,不得支領。

申請程序:
符合本校奬學金請領資格者,請於當年度大學校院聯合招生大陸地區碩博士班及學士班報名期間,將學生入學報名表以掃描方式製成 PDF 檔,寄至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處(oica@stu.edu.tw);經分發錄取本校,並完成本校報到流程後,於開學後五週內,向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請者,視同放棄本奬助學金之申請權利。